(2015)威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奎计,威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