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二初字第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宋嘉嘉与河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嘉嘉,河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潘建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435-2号原告宋嘉嘉。被告河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44号附055号。法定代表人霍占强。被告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牡丹路牡丹公园东侧门面房100号、200号、300-308号。法定代表人许多。被告潘建敏。原告宋嘉嘉诉被告河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潘建敏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已于2014年10月16日决定对其辖区内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嘉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