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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德毅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3号罪犯李德毅,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城西居委会*组。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2006)常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李德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其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做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李德毅的部分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中的定罪部分判决,撤销对其的量刑部分判决;以李德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6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33年2月6日止。该犯系主犯、再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而违反监纪监规,后经干警教育能认识到错误并决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4分。2012年11月25日因私藏白酒,扣考核分8分;2013年4月因在监内违规娱乐,扣考核分1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德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31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