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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有中与王光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中,王光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张有中,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中与被告王光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中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