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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袁协成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协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9号罪犯袁协成,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三阳港镇上街居委会沿河街*****号。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0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袁协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8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2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该犯系主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4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协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协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