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袁继勇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90号罪犯袁继勇,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桃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罪犯袁继勇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6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耳机加工劳作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继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