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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焦艳杰与王玉田、王增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艳杰,王玉田,王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焦艳杰。委托代理人:焦彦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田(王学宾),农民。被执行人王增强。本院在执行焦艳杰申请执行王增强、王玉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文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