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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王海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涧法执16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王海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2)涧民四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21980元。(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另计。(3)负担申请执行费23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账号:xxxxxxxxxx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