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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徐国珍与王红英、顾希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珍,王红英,顾希祥,桂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98-4号申请执行人徐国珍。被执行人王红英。被执行人顾希祥。被执行人桂金莲。关于徐国珍与王红英、顾希祥、桂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公证处作出的(2013)通崇证民内字第263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徐国珍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英已与另一被执行人顾希祥离婚,现在南通开发区乐天玛特超市打工,收入微薄。被执行人顾希祥、桂金莲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桂金莲、顾希祥系母子关系,现均去向不明。本院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南通市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除被执行人顾希祥、桂金莲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徐国珍的位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新村50附1幢503室及阁楼03室房屋一套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对被执行人顾希祥、桂金莲所有的位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新村50附1幢503室及阁楼03室房屋一套进行评估,该事务所于2014年11月20日鉴定上述房产的价格为690300元。本院以评估价格690300元作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顾希祥、桂金莲所有的位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新村50附1幢503室及阁楼03室房屋一套,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徐国珍同意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690300元接受上述房产抵债。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徐国珍在执行过程中代三被执行人垫付评估费5960元、房屋过户税费6974.10元、申请执行费8900元,并交纳三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过渡费用91100元,其实际受偿债权金额为577365.80元。对于尚未得到受偿的债权本金72634.20元及依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损失,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评估拍卖资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抵押住房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崇川公证处作出的(2013)通崇证民内字第263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