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0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吴金芝与蔡勣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芝,蔡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02477号申请执行人吴金芝。委托代理人陶应传(受吴金芝特别授权委托),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勣东。申请执行人吴金芝与被执行人蔡勣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蔡勣东结欠吴金芝劳务报酬12500元,该款于2014年1月25日前支付。若蔡勣东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则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吴金芝有权自蔡勣东违约之日起就12500元未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申请法院全额执行。因被执行人蔡勣东未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金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被执行人蔡勣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被执行人蔡勣东逾期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蔡勣东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无股票关联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蔡勣东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去向不明。经向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蔡勣东名下有房产,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经向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蔡勣东无公积金缴纳记录。经向当地村委调查,被执行人蔡勣东现下落不明。执行过程中,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5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吴金芝进行了通报,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蔡勣东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蔡勣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蔡勣东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正文)执行长 张银涛执行员 诸葛明执行员 蒋瀚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秋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