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陈艺勇与许永远、厦门市凤逸漂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勇,许永远,厦门市凤逸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636号原告陈艺勇,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海恭、陈景树,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永远,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市凤逸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艺勇与被告许永远、厦门市凤逸漂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艺勇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艺勇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丽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