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毛静与邓永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54号之一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对原告毛静诉被告邓永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四行中“第一次庭审原告毛静委托代理人王岷……。”补正为“第一次庭审原告毛静委托代理人王珉……”。审 判 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崔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