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00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程西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西华,刘芳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0742-2号申请执行人:程西华,男,195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刘芳勤,女,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太民一初字第02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芳勤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确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芳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1账户上的存款74000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县支行,账号:17×××51,户名: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祝 兵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