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国柱与刘艳利、贾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艳利,贾秀敏,张国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利。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秀敏。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胜、赵磊,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柱。委托代理人:张洪泉。上诉人刘艳利、贾秀敏因与被上诉人张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2月9日,上诉人刘艳利、贾秀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艳利、贾秀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艳利、贾秀敏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上诉人刘艳利、贾秀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 毅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