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珠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珠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90号原告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玉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艳红,公司职员。被告陈珠妹,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珠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珠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