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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谭某,女,生于1976年12月3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周小林,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生于1977年1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盛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