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颍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亚军与胡敬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军,胡敬珍,吴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颍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杨亚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敬珍,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吴振喜,男,53岁,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敬珍在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卡号为****��*******账户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燚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