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施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会仙诉李育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仙,李育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杨会仙。被执行人李育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会仙与被执行人李育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育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每月支付1400元,直至借款本息合计20000元付清为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又于2015年1月22日向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和信用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查询、冻结后,划拨被执行人在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和信用社的账户上的存款,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每月划拨存款1400元,2016年4月划拨存款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执字第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张 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