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关于黄涛抢劫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执字第335号罪犯黄涛,男,生于1990年5月7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阆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获得标准分110分。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所提罪犯黄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黄涛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顺波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