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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5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李友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李友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59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28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450-X。负责人吴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卓、郭太平,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友芳,女,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以下称中国银行永川支行)与被告李友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家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伟强、人民陪审员周祖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永川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卓、郭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友芳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永川支行诉称,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截止2014年8月13日,被告采取刷卡套现等方式共计拖欠原告信用卡款276788.71元(其中本金193931.31元、利息27756.57元、滞纳金55100.8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276788.71元及2014年8月13日以后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份的5%计收滞纳金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李友芳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声明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产品信息,愿意遵守信用合约的全部规则,并与原告签订了信用卡信用合约,信用卡合约约定,乙方李友芳应按透支额按月支付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并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偿还透支款,乙方李友芳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的,除按照规定支付利息外,还需按照还款额未还部份的5%支付滞纳金。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后,截止2014年8月13日,被告李友芳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193931.31元。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被告用信用卡透支消费193931.31元而产生利息27756.57元,滞纳金55100.8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审批表、被告信用卡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李友芳向原告申请办信用卡,并接受原告的金融服务,其应遵守信用卡章程及相关信用协议的义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透支消费,且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已违反信用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协议的规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即应按有关规定向原告偿还所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原告要求被告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信用卡欠款276788.71元(其中本金193931.31元、利息27756.57元、滞纳金55100.83元)及利息、滞纳金(从2014年8月14日起,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份的5%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970元,由被告李友芳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颜家均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人民陪审员  周祖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