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吕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纪双。被告宋某某,农民。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元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绍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