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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鹏与刘兰甫、孙贤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刘兰甫,孙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张鹏,男,197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余之荣,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兰甫,男,1964年出生。被告孙贤玲,女,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刘兰甫、孙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双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