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知云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知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15号罪犯李知云,又名李云,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日作出了(2000)刑复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知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6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减刑二年;于2010年3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减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知云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为96.5分,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在包装车间烫工岗位,能够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知云的刑期从200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31日、8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知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知云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