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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商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阴荣泰文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佰恰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荣泰文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江苏佰恰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0053号原告江阴荣泰文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环城那路273号。法定代表人黄楚荣,该公司总经。委托代理人马卫东,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佰恰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伞墩东路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荣泰文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佰恰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荣泰文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荣泰文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确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荣泰文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江阴荣泰文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荣泰文仪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满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缪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