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赵洪涛诉被告张汝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赵洪涛。被告:张汝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涛诉被告张汝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汝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涛撤回对被告张汝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学龙审 判 员 顾业辉人民陪审员 张海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加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