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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60号原告耿某某,女,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 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庞全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