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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玉芬与周志、周丽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芬,周志,周丽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李玉芬,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田海龙,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周志,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周丽莹,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芬诉被告周志、周丽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芬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