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玉芬与周志、周丽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芬,周志,周丽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李玉芬,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田海龙,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周志,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周丽莹,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芬诉被告周志、周丽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芬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