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初字第32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被告孙某,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及其家人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无法忍受外出打工,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孙某离婚。被告孙某辩称,我没有打过原告,原告是自己离家外出的,为此,我变卖家产找了她很久,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于2001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儿孙海梅,现年10岁,儿子孙海泽,现年4岁,原被告双方因性格各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张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张某遂于2015年1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孙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会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感情基础较好,因家庭琐事,原告离家外出两年,未照管家庭,张某应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主动回家照顾家庭及孩子,双方应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互相体谅,和睦相处,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是能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后为1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