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遗失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汀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小雪,公司出纳。申请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21084172,票面金额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4日,申请人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收款人为武平岩前工业集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汀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建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罗利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火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