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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杨洪南与陈培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南,陈培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杨洪南。被执行人陈培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5)岑法执字第11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履行的款项人民���19000元(利息另计),诉讼费130元,申请费186元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培基于2015年2月6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其应履行的本案债务19130元及应缴纳的申请费186元合计19316元汇到了本院帐户,申请人对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的债务已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陈悦蕃执行员 严雪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钟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