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花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费雪娟与余汝翠、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雪娟,余汝翠,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费雪娟。委托代理人陈卫隆。被告余汝翠。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081380-5,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南路综合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梁友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费雪娟与被告余汝翠、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力学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余汝翠下落不明,本案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费雪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雪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费雪娟负担。审 判 长 邓力学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