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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杭州领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阮一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领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阮一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63-2号原告:杭州领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峰。委托代理人:曹东浩。被告: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一丹。被告:阮一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领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典雅包装有限公司、阮一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领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领峰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领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杭州领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缪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