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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覃庆球与被执行人覃松柏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甲,覃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覃某甲,居民。被执行人覃某乙,居民。申请执行人覃某甲与被执行人覃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某乙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覃某乙得款360元交至本院财务室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份的赡养费360元已实现,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法执字第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毅审判员 李志文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玉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