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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陶胜华与郭慧东、焦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胜华,郭慧东,焦香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984号原告陶胜华,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郭慧东,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焦香枝,女,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陶胜华与被告郭慧东、焦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慧东、焦香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胜华诉称,2012年7月22日,被告郭慧东借我现金6万元整,期限是一个月,由焦香枝担保。该款到期后,我多次向郭慧东催要该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未还。现要求郭慧东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22日起计息),由焦香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郭慧东、焦香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被告郭慧东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据我于2012年7月22日,借陶胜华现金陆万元正小写(60000)暂用壹个月,至2012年8月22日,如到期不归还,我愿用个人家庭任何私有财产做抵押,如到期不还,我个人私有财产归陶胜华所有,以本借据为证。担保人:丁学印、焦香枝如_____、_____发生纠纷,我愿归还全部款项。借款人:郭慧东身份证号码412824197010236418抵押车辆西平县怡康水厂联系电话:152390740012012年7月22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豫Q255**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郭慧东向原告陶胜华借款60000元,原告将该款给被告后,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全部欠款,应承担偿还借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陶胜华归还借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均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焦香枝偿还债务,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慧东、焦香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陶胜华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计息本金为60000元,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郭慧东、焦香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翟力平审判员  谢廷选陪审员  冀振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