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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孟伟、任立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孟伟,任立中,杜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唐山市冀东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张立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孟伟,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任立中,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杜冰,汉字,住唐山市丰润区。(任立中之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11-1号。负责人:刘云超,经理。被告唐山市冀东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柏路化学厂南行2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与被告孟伟、任立中、杜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唐山市冀东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守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子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