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海清、岳爱平与被上诉人杨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清,岳爱平,杨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清,住安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岳爱平,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卫军,住安阳市。委托代理人马爱香,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换芬,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海清、岳爱平与被上诉人杨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文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赵海清、岳爱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赵海清、岳爱平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海清、岳爱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海清、岳爱平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上诉人赵海清、岳爱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丁伯顺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苏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