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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云、伍春霞与被告王祈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云,伍春霞,王祈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115号原告袁云,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伍春霞,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王祈维,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云、伍春霞诉被告王祈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云、伍春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祈维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云、伍春霞撤回对被告王祈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9.1元,由原告袁云、伍春霞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