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市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旭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旭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二路568号。法定代表人郝瑞云,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旭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天市场沿街101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旭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旭华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O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众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