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许留军与天津安旅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留军,天津安旅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31号原告许留军。委托代理人晏望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安旅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5号楼二层商15B。法定代表人王宇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璐,该公司职员。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23层1-2301至2311。负责人杨庆华,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李益民,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星宇,该公司职员。原告许留军与被告天津安旅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留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淳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