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2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4日晚,张某甲(女,17岁)打电话给���某某(男,16岁)说:“心里烦,想约人吸毒。”肖某某给被告人陈某甲打电话说:“张某甲说心里烦,想一起凑钱玩冰。”陈某甲说:“没有多的钱。”并称自己在老河口市李楼镇付老馆网吧。肖某某和张某甲碰面后又邀约张某乙(女,17岁)在老河口市光彩国际附近见面,张某甲、张某乙凑出50元钱交给肖某某。肖某某一人骑摩托车到付老馆网吧找到陈某甲,陈某甲也凑出50元钱。肖某某又骑摩托车到老河口市新感觉网吧从一个叫“黑蛋”(另案处理)人手中购买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返回光彩国际,载张某甲、张某乙来到陈埠村陈某甲家。陈某甲带三人到二楼卧室,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放在锡箔纸上用打火机加热,四人轮流吸食。当晚陈某甲将吸食用的锡纸��塑料袋等物品丢在门前垃圾堆上。2014年11月11日晚,警察将被告人陈某甲传唤到公安局接受调查。经鉴定,提取的锡纸、塑料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及吸食工具照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人张某甲、肖某某、张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海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皮婉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