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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李某。被告彭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沈 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雅茜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