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欧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吉义,董事长。上诉人青岛泓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辖初字第2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住所地在胶州市,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3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第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