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东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揭东县曲溪建筑工程公司与揭东县新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东县曲溪建筑工程公司,揭东县新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东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揭东县曲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揭东区。法定代表人:吴锦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树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揭东县新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揭东区新亨镇。法定代表人:吴梓斌,镇长。关于揭东县曲溪建筑工程公司与揭东县新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揭东县新亨镇人民政府应付还揭东县曲溪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97787.24元和该款的相应利息(自1995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的利息共1200108.87元,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397787.24元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付还揭东县曲溪建筑工程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5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揭东县曲溪建筑工程公司与揭东县新亨镇人民政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揭东县曲溪建筑工程公司同意由揭东县新亨镇人民政府一次性付还工程款本金397787.24元和利息25万元及垫付的诉讼费9553元,合共657340.24元,其余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予以免除,本案即可结案。揭东县新亨镇人民政府已经付还揭东县曲溪建筑工程公司款项657340.24元,执行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