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光龙与王振国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龙,王振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827号原告刘光龙,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王振国,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龙与被告王振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以纠纷已经双方庭外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桂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万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