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孔红与苟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红,苟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孔红,男,生于1962年11月3日,汉族,宜都市人。被告苟丹,女,生于1973年1月19日,汉族,宜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红诉被告苟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苟丹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苟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