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中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乐山市布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睿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布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995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布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吕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俊虎,男,1954年5月7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徐睿超,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布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徐睿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布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753元及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睿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