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汪挺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汪挺,男,1990年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本区大同镇。委托代理人陈纪龙,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34454-4,地址安康市东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梁贵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汪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18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汪挺1849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全部履行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18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邬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