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崔勇与张明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勇,张明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99号原告:崔勇。被告:张明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勇诉被告张明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5元,本院依法收取237.50元,由原告崔勇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