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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崔勇与张明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勇,张明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99号原告:崔勇。被告:张明勋。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勇诉被告张明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5元,本院依法收取237.50元,由原告崔勇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