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高海亮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海亮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10号罪犯高海亮,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舟定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海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后,经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浙舟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海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海亮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海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海亮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鲍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