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生,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生,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宁书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迅,男,1985年7月2日出生,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经理。上诉人张春生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13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春生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春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春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春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春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贯志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